Hi,欢迎来到科易智造网!
当前位置:首页 >智造政策>详细页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

2024-02-23

各设区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国资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3〕392号)要求,为组织做好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工作,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告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名单的企业。

  二、验收条件

  (一)揭榜单位应按照申报时提交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书》内容完成全部重点环节建设内容和揭榜任务目标,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业典型应用模式。工厂生产效率、资源综合利用率、设备综合利用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显著提升,产品研制周期、运营成本、不良品率、单位产值综合能耗等大幅降低,产线作业人员有效优化,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整体智能化水平达到行业领先。

  (二)揭榜单位应当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及以上。

  (三)揭榜单位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验收程序

  (一)提交申请。揭榜单位参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编写验收申请材料并完成线上申请,同时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揭榜单位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验收申请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地市审核。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收到揭榜单位提交的书面验收申请后,按照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项目申请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

  (三)验收评审。省工信厅、发改委建立会商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揭榜单位验收评审工作。验收评审基于线上系统开展,包括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环节,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检验测试等方式,对揭榜任务完成情况、工厂实际绩效水平、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进行考核,给出揭榜单位验收的综合评价,形成正式的验收结论意见,并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四)核验公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将视具体情况组织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抽查核验工作,核验完成后,共同发布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名单,授予通过验收的揭榜单位“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称号。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示范期3年。

  四、有关要求

  (一)揭榜单位验收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s://submission.miit-imps.com)开展,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线上系统使用手册(见网站)。揭榜单位和主管部门仍用申报时分发的管理员和密码登陆,不需要重新注册。

  (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期2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原则上需在建成半年内完成验收工作。鼓励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和目标的单位提前申请验收。

  (三)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应建立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项目跟踪管理机制,定期组织相关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指导督促揭榜单位按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书》内容和时间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及时上报相关企业安全事故、环境事故、违法违规等问题。

  (四)揭榜单位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揭榜单位因不可抗力或市场、技术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建设目标的,需及时向所在地工信部门申请项目终止。

  联系人及电话: 

  省工信厅装备处             郑燕娈 0591-87832506

  省发改委工业处             陈国典 0591-87063057

  材料报送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66号 省工信厅装备处 郑燕娈

  技术支持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13996177996、18811348791

  附件:1.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2.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结论表

     3.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评审结果汇总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